离退休工作处

2017-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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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校人事处下发《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学院(部)、各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41号)精神,现将2017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范围

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执行的时间

2017年1月1日起。

三、调整的办法和标准

本次调整由三部分组成,调整的办法和标准如下:

(一)定额调整。即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8元。

(二)挂钩调整。一是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即每满一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二是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按其本人2016年12月基本养老金水平(不含按桂人社发〔2016〕1号文件规定加发的退休补助)的2.4%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适当倾斜调整。即2016年12月31日(含)前已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从年满70周岁起,每年长1周岁(不满1周岁的按1年计算),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3元。

四、发放到位时间

本次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由自治区社保局办理并按上述文件要求将于2017年7月30日前发放到位。请注意查收,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人事处劳资科:5846405。

五、其他事项

离休人员、我区镇南关人员,不属于此次调整范围,其待遇调整工作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贯彻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41号)

人事处

2017年7月26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