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退休工作处

2022-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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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范大学离退休党委会议议事规程(2020年修订)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离退休党委班子建设,规范离退休党委议事决策制度和工作运行机制,充分发挥离退休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广西高等学校院(系)议事决策工作规程(试行)》以及《中共广西师范大学委员会二级单位党委会议议事规程(修订)》有关规定,结合离退休党委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离退休党委是离退休教职工的政治核心,对离退休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宣传文化工作、统战工作、群众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全面负责。

第三条  党委会议是离退休党委议事和决策的基本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

二、会议议题

第四条  党委会议的议题由党委委员向书记提出,或由书记征求意见后提出。重要议题提交会议讨论前,要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不得临时动议重大议题。

第五条  党委会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研究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党委各项决定在离退处贯彻实施的措施。

(二)按照学校党委统一部署,提出加强离退休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以及制度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

(三)讨论通过离退休党委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讨论制定离退处领导班子成员及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计划。研究需要向上级党组织提交的请示和报告,落实上级党组织交办的重要任务。

(四)研究制定离退处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方案。

(五)研究意识形态工作,把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定期分析研究离退休教职工思想状况,并提出加强离退休教职工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和促进工作作风的实用性的意见和措施。

(六)贯彻党管干部的原则,研究决定干部、人事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离退处干部的培养、教育、推荐、选拔、任用、管理以及干部考核、监督等工作;研究决定离退处各科室负责人任免调整。

(七)分析党支部状况,提出加强党支部建设的指导意见。根据学校党委的要求,按照组织工作程序对党委、支部的换届选举做出安排。

(八)研究决定党员队伍建设工作;提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的意见和措施。

(九)研究、安排党支部、党员评优评先工作,审定评选名单;讨论研究对违纪违规党员的处理。

(十)研究、讨论离退处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以及工会工作、安全稳定工作等重大事项。

(十一)学习贯彻党的统战政策,研究做好统战工作的方案和措施。

(十二)研究、讨论涉及离退处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研究离退处改革发展战略规划、全局性改革发展举措、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调整。

(十三)研究落实党政联席会议所决定的涉及党委工作范围的有关事项。

(十四)研究落实学校党委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会议组织

第六条 党委会成员为党委委员。如果离退处处长不是党委委员的,根据议题需要可列席党委会有关议题。其他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根据议题需要确定。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参会人员由党委书记根据议题需要确定。

第七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副书记主持。

第八条  党委会一般每学期不少于四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特殊需要时可临时召集会议。

第九条  党委委员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会。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对会议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在与会委员达不到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的情况下召开的,应通过电话等远程技术手段现场听取未到会委员意见。对未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会后由主持人或指定专人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决定。

第十条  党委会议事时,凡涉及和与会者本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近姻亲关系有利益关系的问题时,相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一条  党委会必须有专人负责记录,必要时应在会后及时整理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定,并经党委书记签字后连同会议记录存档。

四、议事程序

第十二条  党委会坚持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委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再做决定。

第十三条  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以及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必须先经党委会议研究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十四条  党委会研究讨论问题要遵循以下规则: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讨论问题要畅所欲言,与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平等参与决策,会议主持人一般应最后发表意见。列席人员会上可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二)作出会议决定时,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

(三)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

(四)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赞成与反对的人数接近时,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后再做决定。

第十五条  党委会做出的决议,应根据工作需要及时传达至党支部和党员。

五、执行与督查

第十六条  对党委会形成的决定、决议,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在离退休党委或上级党组织对决定、决议未做出改变之前,个人在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坚决执行,且以集体的决定或意见对外表态。

第十七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会议需要保密的事项,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擅自外传会议讨论情况及所有不适宜公开的内容。对违反纪律者应追究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党委会决策如出现失误,应由参与表决的会议成员集体承担责任,其中主持人负主要责任。决定、决议执行中出现失误,由造成失误者负直接责任,由分管委员负主要领导责任,党委书记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离退休党委要认真开展本规程执行情况年度自查,并自觉接受学校党委检查。对违反本规程的干部,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

六、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程由离退休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20年4月7日